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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诉被告刘光安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刘光安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973号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住所地讷河市九井镇直。法定代表人:姜文庆,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宇航,该站职员。被告刘光安,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诉被告刘光安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九井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