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严秀军与庄省、朱彩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秀军,庄省,朱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981号原告:严秀军,男,汉族,1971年2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庄省,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告:朱彩燕,女,汉族,1981年3月6日生,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现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严秀军与被告庄省、朱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严秀军诉称,2011年7月20日,被告庄省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被告朱彩霞系被告庄省的妻子,并育有三个子女,故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庄省、朱彩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庄省以及被告朱彩霞现在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泗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