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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赫香花与丁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香花,丁学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422号原告:赫香花,女,回族,农民,住泾源县黄花乡平凉庄村四组16号,住宁夏泾源县。被告:丁学广,男,回族,公务员,住泾源县荣盛路土地局家属院16号,住宁夏泾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赫香花与被告丁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丁学广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到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赫香花负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拜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