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赫香花与丁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香花,丁学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422号原告:赫香花,女,回族,农民,住泾源县黄花乡平凉庄村四组16号,住宁夏泾源县。被告:丁学广,男,回族,公务员,住泾源县荣盛路土地局家属院16号,住宁夏泾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赫香花与被告丁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丁学广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到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赫香花负担。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拜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