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飞、王保福、赵付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飞,王保福,赵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飞,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保福,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赵付国,男,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飞、王保福、赵付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飞名下的豫XXXX**别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翔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