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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明慧揭红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某某,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揭某某,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某某、揭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某、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某、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