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敏与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陶强,金文秀,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梁敏,陶强,金文秀,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梁敏,陶强,金文秀,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梁敏,陶强,金文秀,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601号原告:梁敏,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告:陶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4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金文秀,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3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陶强。原告梁敏与被告陶强、金文秀、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金鑫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敏于2017年4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金鑫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敏撤回对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金鑫机械铸造厂的起诉。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