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柳州市烹饪研究有限公司,曾龙城,班旖旎,李泳东,白萍,陈华秀,班总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被执行人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烹饪研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龙城被执行人班旖旎被执行人李泳东被执行人白萍被执行人陈华秀被执行人班总轮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亚非林木业有限公司、柳州市烹饪研究有限公司、曾龙城、班旖旎、李泳东、白萍、陈华秀、班总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5212539.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当于5212539.69元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