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连利与张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利,张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962号原告张连利,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杨甲谭,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滨,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传中,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利诉被告张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连利承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