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晟杰与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晟杰,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王晟杰,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618549-3法定代表人:张元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晟杰与被执行人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新2302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金额为45711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本页内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哈山江·吐尔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燕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