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林、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XX,淄博市淄川澳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XX,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澳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西路。法定代表人:杨玉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林凯诉XX、淄博市淄川区澳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