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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四川欧冠新型建��有限公司、杨弟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弟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特39号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祝山村(建材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宋银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弟洪,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弟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洪劳人仲案[2016]352号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理由是:一、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补交社会保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被申请人杨弟洪辩称,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4日,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洪劳人仲案[2016]352号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有限公司在洪雅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杨弟洪补缴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6778.24元,其中:单位缴纳4841.6元,个人缴纳1936.64元(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杨弟洪承担),利息和滞纳金由被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其金额以双方当事人在洪雅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纳时,社保经办机构另行核定)。二、对申请人杨弟洪的其他申请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关于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本案系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案,依照该条规定,洪雅县��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其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并非是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规定。关于仲裁裁决是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规定,本案系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案,可以不予适用。但适用该条并未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因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欧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倪玉君审判员  梁 丹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