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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5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88462-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灵顺北路。法定代表人钟明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王蔚,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6705250-2,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南苑街道万达广场东坊贰街区14幢631室。经营者魏巍,男,汉族,1982年7月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48738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国际企业研发园2A栋12楼。法定代表人韩庆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苏01民终806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95万元;二、如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款98.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申请对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和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6032元、减半收取8016元,由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96元,由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负担68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名下账号为73×××13_000001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695.92元。2.被执行人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3×××57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3488.17元。3.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4.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5.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戴巍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南京发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50万元;2.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戴巍于2017年9月、10月、11月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3.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戴巍于2017年12月底前付清剩余本金和利息;4.若戴巍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承担剩余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息的惩罚;5.南京庆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履行由戴巍自行接解决;6.本案执行费由南京市建邺区久意加建材经营部承担。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吕 军审判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执行员  谢建良书记员  王训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