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孟亚东与宫天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东,宫天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026号原告(反诉被告):孟亚东,男,1987年7月16日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玉,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楠,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反诉原告):宫天祝,男,1962年8月2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翌辰,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孟亚东与被告(反诉原告)宫天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亚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诉申请,被告宫天祝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东撤回本诉起诉。准许被告宫天祝撤回反诉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孟亚东已预交),由原告孟亚东负担212.50元,退回原告孟亚东21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被告宫天祝已预交),由被告宫天祝负担1310元,退回宫天祝1310元。审 判 长 张爱荣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