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森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森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924号之一原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莲,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蒙,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琪,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微微,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森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催交费通知)。原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计1882元,由原告苏州生隆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翁迎晓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