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583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天穆镇政府对过)。主要负责人:曾志鹏,经理。原告魏胜武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胜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宇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