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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开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开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刑初7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开州,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全椒县人,住全椒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二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开州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开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石开州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欲乘坐8L9957航班前往武汉时,在机场安检通道被查获,公安民警在其所穿皮鞋内查获包装的毒品海洛因64颗,净重387.29克,后石开州体内排出包装的毒品海洛因8颗,净重115.94克。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登机牌、DR检查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收缴收据、排毒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及照片、毒品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开州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石开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证据均无异议,但辩解自己系受胁迫才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石开州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欲乘坐8L9957航班前往武汉时,在机场安检通道被查获,公安民警在其所穿皮鞋内查获包装的毒品海洛因64颗,净重387.29克,后石开州体内排出包装的毒品海洛因8颗,净重115.94克,上述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503.23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石开州的自然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5日5时30分,安检员甜某某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国内安检7号通道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名叫石开州的旅客所穿的鞋子底部藏有毒品疑似物,后将石开州移交公安民警进行审查。经审查,被告人石开州承认其携带72坨毒品的事实。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医院出具的DR检查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石开州经医学检查发现其腹部、盆腔内有异物存留。4、毒品提取笔录、排毒记录、毒品物证照片、毒品现场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被告人指认毒品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证实:从被告人石开州藏在鞋子内提取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87.29克,从被告人石开州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15.94克,上述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石开州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以上毒品已依法扣押。5、从被告人石开州身上提取的登机牌证实:被告人石开州于2016年10月15日5时55分,欲乘坐8L9957航班从昆明飞往武汉。6、被告人石开州供述:2015年底其因生意失败在网上借了4万元,并于对方写了一张15万的欠条,如果帮对方带货,就免了债务。2016年9月,对方叫其帮忙干活,其到了云南南伞,一男子叫其带货,其不想带货,就被对方威胁。10月9日,其再次到南伞,在一家旅馆有三人拿着一包东西来叫其吞服。其将64颗藏在鞋子里,吞了三个,又将两个大的塞进肝门里。后坐车到云县,再坐火车到昆明,在昆明买了去武汉的飞机票,在昆明机场被抓获。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采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开州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石开州被查获其藏匿于鞋子中的毒品后,又交代其体内藏有毒品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开州所提自己系被胁迫才运输毒品的辩解,除被告人供述外,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开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31年10月14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503.2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峥人民陪审员  李沙佧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正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