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尹本福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本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624号罪犯尹本福,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雄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韶某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本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尹本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杨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乐昌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魏某、罗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尹本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本福系职务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25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7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本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本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