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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健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松,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健松去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新安路25号104铺恒科手机维修店外,以撬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走6部价值共7335元的苹果手机及现金约2500元,被告人李健松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2月15日另查明,被告人李健松于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健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收据,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健松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李健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健松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健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35元应予退赔给被害人刘某。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健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健松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刘文杰人民币9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