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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彭绍琼与郑成云、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琼,郑成云,张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79号原告:彭绍琼,女,1973年8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越西县。被告:郑成云,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户籍所在地。被告:张长春,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越西县。原告彭绍琼与被告郑成云、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二被告外出不归,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沙马约沙审 判 员 吉俄热吉人民陪审员 沙马阿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小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