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许继承与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继承,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23号之一申请人许继承,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万寿场。法定代表人:谢怀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案(2016)26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许继承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已主动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在兴文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的工业企业用电补贴项目资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