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18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岳彪,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梁健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负责人曾辉文。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顺建(乐)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二、没收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罚款人民币156511元(地类为一般农用地:7825.55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算)。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顺建(乐)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执行的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乐顺德区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及罚款人民币156511元的处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没收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现场照片、《核查证明》、《宗地图》、《询问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具体建筑面积是多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上述证据作出顺建(乐)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处罚,没有查明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状况而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乐)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三项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乐顺德区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及罚款人民币156511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乐)罚〔2016〕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作出的没收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乐顺德区从镇小涌村旧小涌小学北面(宗地号:201041-018)面积为7825.5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