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百清与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百清,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90号原告钟百清,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桦,系父子关系。被告梁平,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钟百清(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梁平(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为9.9万元,以后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24日、2012年2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交付借款150000元、80000元、200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钟百清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借期壹年,月息1.5分”。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支付2015年2月9日之前的部分利息,但未付清。2015年2月9月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该借款本金也分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百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5元,由被告梁平负担。原告钟百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妙娥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