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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卫磊、马继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卫磊,马继云,毛卫福,毛庆来,毛卫忠,毛庆伟,毛卫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688号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庆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华,临沭农商行周庄支行职工。被告:毛卫磊被告:马继云被告:毛卫福被告:毛庆来被告:毛卫忠被告:毛庆伟被告:毛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卫磊、马继云、毛卫福、毛庆来、毛卫忠、毛庆伟、毛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