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玉川申请执行与刘小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川,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温玉川,男,1968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刘小军,男,1974年4月27日生。温玉川申请执行与刘小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陇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人刘小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温玉川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月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刘小军未按期给付,温玉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温玉川遂向本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现因刘小军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温玉川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小军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温玉川予以认可。温玉川遂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司法救助委员会批准,给予了申请执行人温玉川140**元司法救助金,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本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6)陇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