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如合与张红海、宋春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合,张红海,宋春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31号原告李如合,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赵金营,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海,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宋春艳,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合撤回对被告宋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