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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如合与张红海、宋春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合,张红海,宋春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31号原告李如合,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赵金营,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海,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宋春艳,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春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合撤回对被告宋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