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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195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勇,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邦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贵,男,1940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陈玉芬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