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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凯与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众泰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