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破申3号申请人: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本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予川,经理。2017年4月5日,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南段,工商登记注册号:914105001722110900。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豫光辉所专审字(2017)第006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2月28日企业资产总额128237.02元,总负债2524687.19元,资产负债率1969%。本院认为: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在安阳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适格。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安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程 亮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