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群康与李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康,李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301号原告杨群康,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上陈村二组,身份证号码411222197208241558。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群康诉被告李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群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群康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