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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华诉被告王幕巨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华,王幕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966号原告:朱爱华,女,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幕巨,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朱爱华诉被告王幕巨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朱爱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华撤回对被告王幕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爱华负担。审判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