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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昆明盛由付商贸公司与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盛由付商贸公司,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49号申请人昆明盛由付商贸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郑燕宝(负责人)。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法人代表: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昆明盛由付商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92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昆明盛由付商贸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