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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周红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周红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07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31号。负责人李明星,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红环,女,196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红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2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5588.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红环名下房产两套,因查封房产处于轮候查封序位,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其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1月至3月本院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周红环未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周红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4月19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德行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