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潘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潘东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25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50481081620235Y。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幢***室。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永安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纳。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4********。被告:潘东峰,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潘东峰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潘东峰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钭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