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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孙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与金某1(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金某1的弟弟孙飞(现在逃)与王某(现在逃)的朋友崔某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2016年6月19日凌晨,金某1电话联系王某,双方约定在平度市友谊宾馆北门处理此事。后金某1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帮忙联系人员与其一同前往。期间,徐某某电话纠集孙某某、彭某、陈浩,孙某某纠集贾某(已行政处罚),金某1电话纠集金某2、金某3。同日1时许,金某1、徐某某、孙某某、贾某、彭某、陈浩、金某2、金某3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平度市友谊宾馆北门,在王某与其朋友张某、李某三人出现后,金某1与王某发生争执,金某1上前用手扇王某左面部,并持刀砍伤王某左颈部,孙某某持电警棍恐吓王某,贾某上前将王某跺倒,后徐某某、孙某某与金某1、金某2、彭某、陈浩、贾某一同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左颈部皮肤挫伤和划伤,分别超过2cm2和5cm,经鉴定,该损伤构成轻微伤。期间,张某、李某上前阻拦,金某1用拳朝李某面部击打。李某被打后电话联系赵某2,赵某2赶到现场后,金某1与赵某2发生争执并厮打,金某1用拳将赵某2面部打伤,致其上下唇粘膜挫伤并破损,经法医鉴定,该损伤构成轻微伤。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与金某1(已判刑)系朋友关系,金某1的弟弟孙飞(现在逃)与王某(现在逃)的朋友崔某因言语不和产生矛盾。2016年6月19日凌晨,金某1电话联系王某,双方约定在平度市友谊宾馆北门处理此事。后金某1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帮忙联系人员与其一同前往。期间,徐某某电话纠集孙某某、彭某、陈浩,孙某某纠集贾某(已行政处罚),金某1电话纠集金某2、金某3。同日1时许,金某1、徐某某、孙某某、贾某、彭某、陈浩、金某2、金某3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平度市友谊宾馆北门,在王某与其朋友张某、李某三人出现后,金某1与王某发生争执,金某1上前用手扇王某左面部,并持刀砍伤王某左颈部,孙某某持电警棍吓唬王某,贾某上前将王某跺倒,后徐某某、孙某某与金某1、金某2、彭某、陈浩、贾某一同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左颈部皮肤挫伤和划伤,分别超过2cm2和5cm,经鉴定,该损伤构成轻微伤。期间,张某、李某上前阻拦,金某1用拳朝李某面部击打。李某被打后电话联系赵某2,赵某2赶到现场后,金某1与赵某2发生争执并厮打,金某1用拳将赵某2面部打伤,致其上下唇粘膜挫伤并破损,经法医鉴定,该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均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案发后,平度市公安局调取平度市雅琪商务宾馆案发时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并已随案移送。(3)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的身份情况。(4)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在逃人员;被告人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逃犯。(5)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嫌聚众斗殴的同案犯金某1于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移送起诉。(6)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同案犯金某1使用的刀子和被告人孙某某携带的电警棍经侦查员仔细查找均未发现。(7)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金某2、金某3、彭某均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二)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凌晨一时左右,其在李园办事处西阁村郑州路附近想去上网,就给李某打电话想问他去不去。刚打通电话李某就说他被人打了,其得知李某在青岛路路南的友谊宾馆北门,就打车过去,看见王某和李某等三人站在路南边,还有一群人站在友谊宾馆的门口,其得知王某受伤后,就用手机报了警。之后其就问王某对方是否走了,当得知对方还没走后,其就过去质问对方是谁打的人。对方一个头发偏长的男子就说是他打的,他们两人便争吵起来,其用手指着那名男子,那人就过来撕他的衣服,旁边的人看见他俩撕扯也上来了,其挣脱后又报了一次警。(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上11点多钟,其与李某、张某在宿舍里玩时,接到吕国飞弟弟崔某的电话,说他在群里跟人家吆喝起来了,让其帮他处理处理。其表示同意,并让崔某把那人的电话给他。6月19日凌晨,其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与崔某吆喝人的哥哥,其与对方说他弟弟是个小孩,这么过去就行了。那人说“等会叫俺哥哥找你吧”。十多分钟后,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当得知其在友谊宾馆时,便说让他等着,一会过来找他。挂电话后,其因为怕对方要打仗,自己吃亏,就让张某和李某说跟着下去。他们站在门口等了一会,就有十多名男青年从胶平路和青岛路交叉路口南侧走了过来,其中一名男子得知其就是王某后,接着就用手朝他左脸打了一耳光,并从另一名男青年手中拿过一把刀子(长约四十公分),朝着他的脖子砍了一下,旁边的人看这名男子动手了,有五六名男子用拳和脚朝着他的身上乱打乱踹,把他打倒在地上。后来旁边的人看见那个地方装着监控,就说别打了。之后有五六名男子就往外拖他,他不去,其中一名男子用脚朝着他的肚子踹了一脚把他踹倒在地上。刚才打他的五六名男子就用脚朝着他的身上乱踹。其从地上爬起来后,看见李某的伙计赵某2也来了,看见他被打后,就质问那些人,一开始打他的男子就用拳朝着赵某2的脸上打了一拳,看见赵某2的嘴出血了,后他们就报警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接到孙某某的电话后,就和孙某某、赵某1一起打车去了夜儿美KTV,进房间后看见金某1、金某3、金某2在房间里一块喝酒,其喝了一瓶啤酒左右,陈浩他们四个人也进了房间,他们这些人在房间里面喝了一些啤酒,到了凌晨1点多钟,金某1说是因为他弟弟叫人打了,一起去打回来。后金某1领着他们乘坐出租车来到友谊宾馆门前,那里已经有三四名男子站着,金某1过去与其中的一名男子说话后就用拳朝着这名男子的脸上打了几下,还用刀(刀身长约20公分,刀把长约10公分)朝着这名男子的脖子砍了一下,孙某某拿着电警棍吓唬这名被打的男子。其用脚将金某1打的这名男子踹倒在地上,接着其与金某1、徐某某、孙某某、陈浩以及几个他不认识的人就用脚踹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从地上起来后,又来了一名男子质问金某1打人的原因,金某1就用拳朝着这名男子的嘴上打了一拳,接着对方就报警了。他们就打车回家了。(2)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晚上,其接到金某1的电话后就与金某3一起来到夜儿美KTV,找到金某1后知道是要去打两个小孩,接着金某1让他们坐下喝酒,期间其看见贾某等人陆陆续续的来到金某1的房间里。到了次日凌晨,他们跟着金某1乘坐出租车到了友谊宾馆门前,看见有三名男子站在友谊宾馆那里,金某1和其中一名男子说话时发生争吵,金某1便拿着刀子朝那名男子的脖子左侧砍了一刀,接着贾某就用脚把这名男子踹倒在地上,金某1和贾某、徐某某以及贾某、徐某某的伙计就在旁边用脚踹这名男子。贾某的伙计拿着电警棍。(3)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陈浩均接到徐某某的电话来到夜儿美KTV的一个房间,在喝酒期间,徐某某和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说有人找事,要去打他,其和陈浩就同意了。他们从夜儿美KTV出来后打了两辆出租车,来到友谊宾馆门前看见三名不认识的男子站在门口,接着刚才在KTV叫他们去打仗的男子就过去和其中一名男子说话,不知道因为什么他朝那名男子的身上打了一下并用刀朝着对方被打的这名男子的脖子上砍了一刀,一名身高较矮的男子用脚把被打的这名男子踹倒在地上,有一名身高较高的男子就拿着电警棍吓唬被打的这名男子,其和陈浩以及刚才动手的人就用脚朝着被踹倒的这名男子的身上踹了两脚,后来对方来人了,他们就跑了。(4)证人金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晚上,其与金某2走到香店办事处小洼村时,金某2接了一个电话后说金某1在夜儿美KTV有事找他,并让他跟着一块过去,两人一起到了夜儿美KTV找到金某1所在房间后,金某2就问金某1什么事情,金某1说他弟弟被人打了,他约着对方在友谊宾馆打仗,叫他们跟着去,他们在KTV的房间里面玩到次日凌晨1点多钟,金某1带领他们下楼乘坐两辆出租车来到友谊宾馆门口后,看见有三名男子站在友谊宾馆门前,金某1就和其中的一名男子在说话,其看见跟着他们一块去的两名女子去了旁边的小胡同,便也跟着过去了,后来其看见对方的人过来了,就和这两名女子走了。(5)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左右一天晚上,其与徐某某等人,一起在开发区小洼村练歌房唱歌时,接到弟弟孙飞的电话问他认识不认识一个人,其忘记当时孙飞说的这人是谁,其让孙飞把那人的电话发过来问问,其打电话后,是一名男子接的电话,两人发生争执,当得知那人在友谊宾馆门口时,其与徐某某便联系人乘坐出租车到了那里,看见宾馆门前站着三四个人,其过去问清打电话的人后,两人又争吵了两句,其看着这名男子的腰上别着一把刀具,害怕被砍,其就用一把小砍刀的反面朝着他的脖子上打了一下,之后其就与这名男青年拉呱,不一会这名男青年不知道什么时候叫来四个人,其中一名男子说过要报警。(6)证人赵某1、吕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两人一起跟着孙某某、贾某一起打车去了夜儿美KTV的一个包间里喝酒。凌晨一点多钟的时候,和孙某某说话的男子就带着他们乘坐出租车到了友谊宾馆门前,其发现三名男子站在宾馆大门口处,后来他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其看见孙某某、贾某他们都围着这名男子打。她们两人还有一名男子在友谊宾馆的西侧胡同口处蹲着。(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凌晨l时左右,其与王某、李某在友谊宾馆6楼宿舍里休息时,王某接了一电话,他们双方具体怎么说的我没有听见,王某打完电话后跟他和李某说:“对方要打我,他们已经到家门口了,你们俩跟着我下去趟。”其和李某同意后,三个人一起来到友谊宾馆北门口等了大约5分钟左右,其看见从胶平路与青岛路交叉路口南侧拐角走过来十多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问清谁是王某后,就用手朝着王某的左脸打了一耳光,看到这名男子动手后,四五名男子就用拳和脚朝着王某身上乱打乱踹,之后王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其看见有名男子拿着刀子朝着王某比划。其当时和李某站在宾馆门口处没有动,看见其中一名男子朝着李某左脸打了一拳,并对他俩说别多管闲事,一边呆着去。其和李某就站在门口处没有参与打仗。期间,李某打了一个电话后,赵某2就过来了,赵某2来了之后对方就不打王某了,后来他们就报警了。不一会赵某2就和对方吆喝起来了。一开始打王某的那名男子用手推了赵某2一下,赵某2就用拳朝着这名男的头上打了一下,那名男子用脚踹了赵某2一脚,他们就上去给拉开了。对方听见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询问打仗地点就跑了。(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凌晨一点左右,王某领着他和张某来到友谊宾馆的门前,后来他接了一个电话,过了五六分钟其看见从青岛路和胶平路的交叉路口南侧有十多名男子朝着他们走了过来,其中一名男子问明谁是王某后,就朝着王某的左脸打了一下,然后拿着一把刀子朝着王某的脖子砍了一下,旁边站着的人看见这名男子动手后,就有五六名男子用拳和脚朝着王某的身上乱打乱踹,王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其想拉仗,最先打王某的男子就用拳头朝着他的左脸打了一拳,其就用手朝着他的胳膊推了一下,然后他和张某被他们推到一边了。其给自己店的内保赵某2打电话,说他在友谊宾馆北门被人揍了,让他过来看看。过了五六分钟赵某2就来了,当时他们已经打完王某了,赵某2就问对方为什么打人,然后他们吆喝起来了接着就打起来了。后来他们散开后赵某2就报警了,对方听说报警后就走了。(10)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晚上,其加了一个麻兰中学的QQ群,一个叫孙飞的发消息说在外面喝酒,他怀着开玩笑的心理在下面回复说“喝死了,我给你扎个花圈。”后来他们就发生了争执,孙飞说要在2016年6月28日他回麻兰时揍他。晚上十一点左右其给王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问王某能不能出面帮着处理处理。王某让把他的手机号156××××9316给孙飞,他和孙飞谈谈,其把手机号给了孙飞后就再没联系他俩。(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金某1等人在夜儿美KTV唱歌时,金某1接了一个电话说:“我弟弟跟一个人的弟弟有点事,说是要打我的弟弟,我跟对方说在友谊宾馆处理这件事情。”后金某1让找几个人过去看看,其打电话联系了孙某某、彭某、陈浩让他们到小洼村夜儿美KTV。过了十多分钟,孙某某、彭某、陈浩三个人都打电话说到了,其出去接他们时,看见孙某某和贾某还有两名女子从一辆出租车下来了,其把他们几个人都领进了他们唱歌的房间里,金某1就把他弟弟要跟别人打仗的事情说了,金某1让他们先喝点酒。到了凌晨左右,金某1领着他们乘坐出租车到了友谊宾馆门前,看见已经有三名男子站在那里等着了,他们走到这三名男子站的地方,金某1跟其中一名男子说话后,用拳朝着这名男子身上打了一拳,打完后金某1就和这名男子又说了一会话,接着金某1用刀朝着这名男子的脖子砍了一下,贾某就用脚把这名男子踹倒在地上,这名男子倒地后他们一起用脚朝着这名男子的身上踹了几下。(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底的一天晚上,其在三合旅馆接到徐某某的电话,便与贾某、赵某1、吕某一起乘坐出租车去了夜儿美KTV他们唱歌的房间里喝酒,之后,金某1说他弟弟被打了,一起去处理他弟弟的事情。接着他们就从KTV出来乘坐出租车到了友谊宾馆门前将对方两名男子打伤。(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赵某2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六)辨认笔录,证实①2016年11月26日,贾某指认孙某某、金某2、金某1、徐某某、金某3、陈浩、赵某1就是当天凌晨到平度市友谊宾馆参与打仗的人。②2016年12月7日,彭某指认金某2、孙某某、陈浩、金某1、徐某某、贾某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在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青岛路友谊宾馆门前参与打架的人。③2016年12月7日,赵某1指认金某3、吕某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和其一起去友谊宾馆的人;指认金某2、贾某、孙某某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在友谊宾馆殴打对方的人。④2016年12月7日,吕某指认陈浩、金某2、金某1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到友谊宾馆参与打仗的人;指认金某3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到友谊宾馆西侧胡同与其一同蹲着的人;指认孙某某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到友谊宾馆参与打仗的“孙浩”;指认吕某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与其一起到友谊宾馆的人;指认徐某某就是2016年6月19日凌晨在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青岛路友谊宾馆门前参与打仗的人。⑤2016年11月26日,孙某某指认徐某某、金某2、金某1、贾某就是当天凌晨到平度市友谊宾馆参与打仗的人;指认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青岛路友谊宾馆门前就是打仗的地方。⑥2016年6月19日,赵某2指认金某1就是6月19日凌晨在友谊宾馆门前殴打他的违法嫌疑人;指认金某2就是6月19日凌晨在友谊宾馆门前参与打仗的违法嫌疑人。⑦2016年11月25日,徐某某指认孙某某、金某2、金某1、彭某、贾某、金某3、陈浩就是当天凌晨到平度市友谊宾馆参与打仗的人;指认平度市同和办事处青岛路友谊宾馆门前就是打仗的地方。⑧2016年6月19日,李某指认金某2就是6月19日凌晨在友谊宾馆门前参与打仗的人。⑨2016年6月29日,金某2指认徐某某就是6月19日凌晨打电话纠集自己并到友谊宾馆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指认贾某就是6月19日凌晨在友谊宾馆门前参与聚众斗殴的人、指认金某1就是6月19日凌晨在友谊宾馆门前参与聚众斗殴并用刀将对方砍伤的人。(七)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周围调取了4段监控录像,其中,16号摄像头显示2016年6月19日1时6分18秒,从平度市同和办事处胶平路由南向北行驶来两辆绿色出租车停靠在胶平路东侧,从两辆出租车上下来十多人,1时13分04秒,从两辆出租车下来的十多人从胶平路东侧步行往胶平路西侧走,翻越胶平路中间的隔离带;15号摄像头显示:2016年6月19日1时13分18秒,从胶州路东侧翻越中间隔离带的十多人步行至雅琪商务宾馆门前;14号摄像头显示:2016年6月19日1时13分30秒,从雅琪商务宾馆东侧过来的这十多人中,有八名男子、两名女子,其中有一名男子拿着一个手提包,这十人沿着雅琪商务宾馆门前人行道往西步行;13号摄像头显示:2016年6月19日1时13分44秒,从雅琪商务宾馆东侧走过来的八名男子两名女子沿着青岛路南侧人行道步行至青岛路南侧友谊宾馆门前。(注:监控录像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与他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孙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周吉响人民陪审员  张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