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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海春与龙新平、谭泳清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春,龙新平,谭泳清,龙礼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701号之一原告李海春,男,侗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龙新平,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谭泳清,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龙礼文,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海春诉被告龙新平、谭泳清、龙礼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三被告银行存款1935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龙新平、谭泳清、龙礼文银行存款1935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