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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国君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君,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君,男,195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国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圣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