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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代晨与沈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晨,沈琰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228号原告:代晨,女,1986年12月5日生人,汉族,住济宁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蒙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琰翔(曾用名沈艳翔),女,1987年9月17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原告代晨与被告沈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代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2015年11月6日被告微信联系原告称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原告借50000元钱,称最迟一周偿还。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通过中国银行及父亲朱茂令的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6236682870000209002账号汇款共计5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列公民身份号码为的被告沈琰翔(曾用名沈艳翔)在汶上县辖区内查找不到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代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志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