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孙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平,孙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民初328号原告:李世平,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被告:孙立祥,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原告李世平诉被告孙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立祥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孙立祥于2015年5月28日向李世平借款200000元,李世平多次催讨借款,孙立祥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李世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孙立祥辩称,孙立祥没有直接找李世平借钱,是陈兴民找李世平借的钱,我承接一个电力工程,接手了陈兴民欠李世平的债务,陈兴民把房子抵押给了我。同意还款,但要把房子卖掉后才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兴民分别于2011年1月16日、2012年12月4日向李世平总共借款200000元,2015年5月25日,陈兴民将该债务转移给孙立祥,并将一套房屋抵押给孙立祥。同年5月28日孙立祥向李世平出具200000元借条,现孙立祥同意偿还此款,但由于房屋一直未卖出无现金偿还。本院认为,陈兴民向李世平借款后将该债务转移给孙立祥,孙立祥向李世平出具借条,该行为系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李世平已多次催讨孙立祥返还借款,故对李世平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孙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李世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孙立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瑞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侯仙婷代理书记员 刘成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