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泽雄、李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雄,李保林,孔阮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雄,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云霄县常山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云霄县莆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阮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系李保林之妻。上诉人陈泽雄因与被上诉人李保林、孔阮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6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被上诉人李保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福建省东山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现仍在侦查中。上诉人陈泽雄主张被上诉人李保林出具借条向其借款100万元,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李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泽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陈泽雄主张本案借款属于生意上预借款,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不予支持。综上,陈泽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志凌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美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