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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伊小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小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伊小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江西省南丰县人,家住江西省南丰县。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30日因盗窃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小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伊小华窜至大足足浴店门口,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走失主邵某停放在路边的奥迪A6L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2、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伊小华窜至建设银行对面停车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走失主徐某停在停车场内的奥迪A6L车内现金人民币4500元、3条零2包软中华香烟。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40元。3、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伊小华窜至招商银行后面的空地,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走失主倪某停放在路边的奥迪A6L车内现金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伊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书、证人何某1、莫某的证言、失主倪某、邵某、徐某的陈述、被告人伊小华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伊小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伊小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伊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其中先行羁押的37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隆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