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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慈某某与长岭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某某,长岭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59号原告: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长岭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被告: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某某诉被告长岭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慈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孟 玲人民陪审员  胡艳龙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