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殿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志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5号原告:姜殿波,男,44岁,1972年5月29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志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姜殿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志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殿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殿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运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