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行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庆云、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云,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行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云,女,194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与果园街交叉口西。法定代表人吕宝中,乡长。李庆云因诉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03行初4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原告所在的常各庄村开始整体平改楼,由村委会组织平改安置方案补偿方案的实施。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原告亲笔签名的涉及津秦客运专线拆迁补偿协议,和《津秦客运专线涉及拆迁房产及附属物价值明细表》等信息,是客观上不存在的信息或客观上存在,但自己应当知晓的信息,原告的起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庆云的起诉。李庆云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具体实施了拆迁行为,曾以自身的名义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并且参与了协调拆迁、制作拆迁补偿信息、发放拆迁补偿款等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拆迁补偿信息是其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至于上诉人是否与常各庄村委会签订所谓《平改协议》,并不应向被上诉人履行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拆迁信息并不存在,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拆迁征地必备且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原审裁定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驳回起诉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极为不公。对于双方争议巨大、涉及群体性利益且明显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审法院竟然先后两次不开庭审理的方式驳回起诉的作法令人匪夷所思。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庆云向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原告丈夫刘长友名下的房屋、宅基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及人口安置补助等全部拆迁信息,要求公开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拆迁补偿协议,和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津秦客运专线涉及拆迁房产及附属物价值明细表》、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数额、农村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及数额、误工费、搬迁费数额、前述所有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的相关信息。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政府未予答复。原审法院应当对被上诉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进行审查,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行初40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庆义审 判 员 刘天永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梦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