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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柏钢与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钢,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846号原告:徐柏钢,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国胜。原告徐柏钢与被告江苏省一建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柏钢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柏钢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柏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柏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