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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玉菲与王振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菲,王振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4720号原告:赵玉菲,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娥,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赵玉菲诉被告王振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菲之委托代理人韩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1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王振娥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原告步行过马路相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玉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6165元(扣除被告诉前已经垫付1000元)、误工费3318元【30天×(40370元÷365天)】、护理费1216元【11天×[(40370元÷365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11天×2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王振娥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王振娥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朝阳山路由北向南逆向行至朝阳山路阳光大厦公交站牌,与原告赵玉菲步行过马路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王振娥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振娥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元。原告赵玉菲受伤后于当日到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左肘腹股沟右大腿软组织损伤,于2016年11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7164.52元。2016年11月21日、12月1日、12月13日,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为原告出具病假证明三份,证明原告需休息21天。对上述事实,本院已经核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振娥驾车与原告赵玉菲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振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振娥应当按照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应确认如下:1、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和病历材料,原告的医疗费应确认为7164.52元。2、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证明,其护理费应按照当地护工标准计算,应确认为990元(90元/天×11天)。3、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根据医院的医嘱,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30天较为适宜,原告主张误工费3318元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原告因治伤需要支出交通费,考虑到原告在城区居住,又在城区接受治疗,本院酌定为110元,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应确认为11802.52元,应由被告王振娥予以赔偿,被告王振娥诉前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元,尚应赔偿10802.52元。被告王振娥虽未到庭,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娥赔偿原告赵玉菲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802.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应付款至本院,账号:38×××69;开户行:农行黄岛支行;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二、驳回原告赵玉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王振娥负担35元。因原告已预交80元,被告王振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35元(应付款至本院,账号:38×××69;开户行:农行黄岛支行;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