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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军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503号原告:刘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58号。负责人:曾志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原告刘军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