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军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503号原告:刘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58号。负责人:曾志鹏。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原告刘军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