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40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09404J),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建军,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