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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2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