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诉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567号原告汪某,女,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被告勾某,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原告汪某诉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汪凤凤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齐 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益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