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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宁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海朋与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朋,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宁民初4721号原告:李海朋,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金玲,该公司企管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朋与被告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凤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雷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